衛生福利部於6月27日預告訂定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草案,推動與管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。該草案共25條,將進行為期30天之公眾意見徵詢,蒐集各界意見。
為處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及促使可資源化之物質循環利用,衛福部依據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第39條第2項訂定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草案,針對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進行規範,主要內容為,明訂餐館業產生之非有害物廚餘,可再利用為飼料、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。
餐館業產生之非有害廢食用油,得做為肥皂原料、硬脂酸原料、燃料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或生質柴油原料。

此外,餐館事業必須與委託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,保留廢食用油、廚餘的數量和流向紀錄5年備查。而未規範於該辦法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,須向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,始得進行再利用。
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草案
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草案公告
[蘋果新聞]餐館廢食用油、廚餘 食藥署規範再利用項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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